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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业权:案件数据分析暨法律含义剖析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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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2018年7月9日),笔者在无讼案例网站以“管业权”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除去重复批量案件、程序性案件、无关案件等,初步得到了66篇有效案例。经过数据分析,形成下列报告。

一、涉管业权案件地区集中

从图中可以看出,管业权案件集中在广东、湖南、广西一带,其他地区偶有涉及,但判决内容中并未过多深入。在湖南、广西、福建等地,起诉的主体多为村民小组、村民等;在广东一带,起诉的主体多为物权所有权人、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管理公司等;尤其是广州的案件涉及房管部门较多。

 

二、涉管业权案件案由多样

从案由来说,管业权仅仅围绕着物权争议,从行政到民事,从民事合同到民事侵权,案由较为多样。也有部分案件涉及遗嘱继承、分家析产、离婚财产分割等。在行政争议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山地较多;在侵权类案件中,相邻权、返还物权较为常见;在合同类案件中,租赁合同众多。其中,租赁合同类在广东等地较多,其他地区较少。


三、管业权名词的由来已久

管业权并非自创名词,而是我国的一个历史名词,部分地区甚至发放过管业权证,在旧的契约、协议中,也不乏出现管业之类的名词。除了历史遗留问题、行政管理问题以及旧时代的遗嘱等,在新时期的协议中出现较少。大多管业权案件没有任何由来,只是当事人在诉请中列出了该项权利。在行政管理方面,一般房管部门作为管业权人,对某些物业进行管理。


四、管业权的法律含义不明

经过对66份文书的分析,法院所认为的管业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紧随物权而产生的,类似于物权、准物权和用益物权,其可以取得处分权;另一类是单独存在的经营管理权和占有、使用、收益权等,即可以脱离物权所有人而存在,没有处分权。在湖南等地,管业权与用益物权最相似,附着于土承包经营权等而存在;而广东等地,则与租赁权等紧密结合,并且法院认为管业权只是经营管理权,与物业管理权无涉。湖南孤案则单独认定了管业权为物业管理权。当然,物业管理权也可以认为是经营管理权的一种。在一些继承类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分割管业权,判决直接分割了所有权,实际上法院是将其作为物权对待的。


五、管业权的判项认定含糊

虽然有35%的案件在认定或判项中出现了管业权,但是在判项中直接判决管业权归属的较为少见;即使判决了管业权,一般也是连带着物权一起判决的,如返还房屋(管业权),或者交付管业权(含经营管理权),诸如此类。笔者认为,在目前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没有界定管业权的情况下,不宜在判决主文中判决管业权的归属(历史遗留问题另论)。

 

附:

(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49号判词:管业权主要包括对物业进行管理、出租、收益等权利,至于经营管理权是源于东湖豪苑公司和东湖广场公司的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与物业管理不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物业管理权须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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